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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开展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》宣传月活动的通知


各盟市农机化主管部门:
   《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机械化促进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促进条例》)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 25 次会议审议通过, 2007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。为了充分利用《促进条例》一个月发布期,做好《促进条例》的宣传普及工作,自治区农牧业厅决定,于 2006 年 12 月 1 日 至 2007 年 1 月 1 日 在全区农机化系统范围内开展《促进条例》宣传月活动。宣传活动月以盟市、旗县农机主管部门为核心,至少组织一次有规模、有影响的集体活动。通过领导电视电台讲话、在报刊发表文章、出动宣传车、设置宣传台、深入农村牧区开展活动等多种形式,最大限度发布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信息,最大限度赢得领导和广大农牧民了解和支持农机化事业;为《促进条例》实施唱响旋律,营造依法促进农机化发展的良好环境。
   活动月期间,自治区农牧业厅将在呼和浩特地区开展集中宣传活动,邀请自治区领导到场讲话,并进行新闻报道;农牧业厅领导及区直农机单位领导也将撰文宣传。同时责成农牧业厅农机局负责宣传月活动督导,并在自治区农机化信息网上及时登录各地活动动态;各盟市在搞好自身宣传工作的基础上,要负责部署和督导本地区宣传活动,做到活动前有安排,活动中有督查,活动后有书面总结报告。
   各盟市要认真组织好本次宣传月活动,通过宣传月活动增强凝聚力和法制意识,提高依法治机和为农牧业生产服务水平和能力。宣传活动月信息要及时反馈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,联系人:董林香、王帅;活动结束后将书面总结于 2007 年 1 月 15 日前 报自治区农牧业厅农机局。

 

 

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 00 六年十二月一日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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